空氣品質建議值
立法院於100年11月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環境保護工作邁向新的里程碑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繼韓國第二位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106804號(轉載自環保署)
一、為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訂定本建議值。
二、本建議值除勞工作業場所依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外,其他室內場所空氣污染物及濃度如下
    三、1小時值:指1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1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8小時值:指連續8個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8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24小時值:指連續24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24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最高值:依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析值
四、第1類: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
     第2類: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
     輸工具及車站等室內場所
五、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之標準值